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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示范家庭农场和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材料条件及申请奖补标准

收藏 2022-06-23

蚌埠市示范家庭农场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材料条件及申请奖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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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示范家庭农场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一)市示范家庭农场。符合《蚌埠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申报条件(见附件1)。从县(区)示范家庭农场中择优推荐。

(二)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符合《蚌埠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办法(试行)》的申报条件(见附件2)。从县(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中择优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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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示范家庭农场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程序

(一)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对照市示范标准,组织符合条件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自主申报。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申报主体进行真实性核查,涉及其他相关行业的,需会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共同核查,并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意见,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上报市农业农村部门。

(三)市农业农村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和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进行交叉随机抽查(原则上抽查10%左右)。在此基础上,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建议名单,经局党委会研究、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蚌埠市示范家庭农场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有关要求

(一)符合下列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1.从事粮食生产、开展托管半托管粮食规模生产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类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2.带动脱贫户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效果好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3.列入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4.设立党支部的农民合作社;

5.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和参与“三变”改革的合作社;

6.列入省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的家庭农场;

7.农村产业带头人培育对象、农民工、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返乡创办领办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8.妇女创办领办以及民族地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二)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推荐:

1.三县的合作社成员中脱贫户社员达不到3户以上的,不予推荐。

2.农产品生产类型的家庭农场、合作社没有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的,不予推荐。

3.家庭农场没有录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合作社没有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的,不予推荐。

4.没有报送2020年年报公示信息的家庭农场、合作社,不予推荐。

5.家庭农场主、合作社理事长近三年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不予推荐。

(三)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精心组织指导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合作社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严禁弄虚作假。

(四)严格申报程序,严明工作纪律,坚持公开公正。

蚌埠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是具有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

(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三)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四)经营规模达到当地县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且相对稳定;

(五)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二、认定标准

(一)注册登记1年以上。

(二)适度规模经营。

种植业:粮油集中连片规模在200亩以上,设施蔬菜(含瓜果,下同)达到20亩以上,露地蔬菜达到200亩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达到1000头以上,羊年出栏达到500只以上,奶牛年存栏5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10万只以上。

水产养殖业:规模养殖面积达到100亩以上。

经果:葡萄、苗木、花卉等达到100亩以上。

特种种养业占地100亩以上,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农场在200亩以上。

(三)土地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以流转合同为准);林场经营的土地权属清楚、协议完备,土地流转年限不低于20年。

(四)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处理日常事务的场所。

(五)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基础、配套设施,农业机械装备,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六)按照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投入品的采购和使用有详细记录,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并建立档案,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产品销售基本上实现订单化,订单销售量占生产总量的60%以上。

(七)产品拥有自主品牌和注册商标,实行品牌化经营。蔬菜、水果和畜禽水产品等有“三品一标”认证或使用,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

(八)运用农业科技知识和信息化手段服务生产全程,提高生产经营水平。

(九)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家庭农场年纯收入10万元以上,其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区)农民人均纯收入40%以上;市级示范家庭林场年纯收入高于其他同类农户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

蚌埠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一、申报条件

(一)依法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二)证照齐全。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纳税人识别号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三)组织机构健全。按照章程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健全,并设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内部工作机构。

(四)内部制度健全。有符合条件的财会人员,建立了财务管理、成员账户、盈余分配、培训、质量追溯等制度。

(五)带动能力较强。

1.种植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50户以上。

2.畜禽、水产及其它养殖合作社成员达到100户以上。

3.水果、花卉苗木合作社成员达到50户以上。

4.土地流转合作社成员达到100户以上。

5.农机合作社成员达到30户以上。

6.农民用水合作社成员达到50户以上。

7.其它产业及类型合作社成员达到50户以上。

8.带动非成员户达到300户以上。

(六)生产经营规模较大。

1.粮棉油生产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2000亩以上。

2.蔬菜生产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露地蔬菜500亩以上,大棚蔬菜100亩以上。

3.畜牧养殖合作社年饲养量达到:生猪年出栏10000头,奶牛年存栏300头,肉牛年出栏1000头,羊年出栏5000只,肉鸡年出栏300000只,蛋鸡年存栏50000只,鸭(鹅)年存栏30000只。

4.水果、花卉、苗木经营面积500亩以上。

5.水产养殖合作社养殖水面:池塘面积达到500亩以上,湖泊、水库等5000亩以上。

6.从事农田作业服务的农机合作社拥有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动力机械20台以上,从事其他农机服务的农机合作社拥有相应机械设备10台(套)以上,年作业服务面积20000亩以上或年农机经营服务收入100万元以上。

7.农民用水合作社灌溉面积达到20000亩以上。

8.其它产业及类型合作社按业绩评定,申报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9.各类合作社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150万元以上。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不良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二、示范社建设标准。

(一)章程制度完善。

1.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结合本社实际制订了完善的合作社章程。

2.有成员加入和退社制度。

3.有健全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及会议召集、议事表决制度和社务公开制度。

4.有明确的理事会及理事长、监事会及监事长职责和内设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岗位责任制度。

5.有完善的财务管理、财务公开、盈余分配等制度。

6.有安全生产管理、产品生产记录、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7.有经营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制度及其它内部规章制度。

(二)运行管理民主。

1.实行民主决策。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和所有出席成员(代表)会议的成员签名。大会选举、重大事项表决、重大财产处置等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制,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2.实行民主管理。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

3.实行民主监督。监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每年于年中和年底对本社社务、财务进行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三)财务管理规范。

1.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和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薄,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2.根据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并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记入成员账户。

3.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

4.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非农产品生产的专业合作社要有健全的盈余分配制度。

5.各级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6.每年组织编制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状况说明书,并经过监事会审核,接受成员质询;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或由成员(代表)大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7.自觉接受当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其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市场竞争力强。

1.合作社涉及的主要产业是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

2.生产经营规模高于当地同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平均水平。

3.生产食用农产品的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4.生产食用农产品的专业合作社产品实行统一的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拥有注册商标,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认定。

5.生产食用农产品的专业合作社在城市社区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开展网上营销,流通渠道稳定顺畅。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2.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家庭生产经营指导、农机维修、农资供应、农产品销售等服务。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农产品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

3.成员户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30%

(六)信息化建设水平高。

1.配有电脑等硬件设备。

2.23名专(兼)职信息员(其中合作社负责人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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